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吕小端,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镇**村*组**号。2015年7月29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小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吕小端伙同吕某甲、吕某乙、李某某(三人已判刑),事前商量盗窃,各自分工配合,分别负责开车、望风和技术开锁(吕小端负责开锁)实施入室盗窃,在永州市境内多次入室盗窃,具体情形如下:
1、2020年2月29日凌晨吕小端伙同吕某甲、李某某从邵阳开车到东安县**百货公司***号陈某某的家中,实施入户盗窃,窃得两台手机和320元现金;在东安县**路**山庄*栋***室荣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窃得一个单肩包和3000余元现金;
2、2020年3月9日凌晨吕小端伙同吕某甲、吕某乙从邵阳开车到蓝山县***一巷**号***室成某某、***室黄某乙家中;***一号一巷黄某甲家中;**路二巷*号廖某某家中;***苑*栋*单元***室罗某某家中,共实施入室盗窃五起共盗取手机3台、2700余元现金。
3、2020年3月12日凌晨,吕小端伙同吕某甲、周某某去往永州市冷水滩区实施入室盗窃,吕小端、吕某甲在**路**号**栋**单元**室胡某某家中、***室陈某某家中,实施入室盗窃两起,盗取两台手机和1100余元现金。
被告人吕小端于2020年11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荣某某、成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吕某甲、吕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吕小端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小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小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小端在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小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唐健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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