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吕小荣,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小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吕小荣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2020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吕小荣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塔山村和记面馆门口,窃得赵某某停放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内的电瓶5只,计价值人民币420元。随后被告人吕小荣又到新昌县石柱湾村240号门口,窃得盛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内的电瓶4只,计价值人民币144元。
3、2020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吕小荣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国际会展中心对面,采用螺丝刀撬窗的方式,从王某某办公室里窃得电脑显示器1台、电脑主机1只、三星复印机1台、大华摄像头(含硬盘)1个,计价值人民币1380元。随后被告人吕小荣以相同方式,进入隔壁的嵊州市宏递货运代理服务部内,窃得联想电脑一体机1只、惠普打印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900元。
4-5、2020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吕小荣在嵊州市三江街道环堤北路路边,以砸车窗的方式,从张某某停放的浙DM****号轿车内,窃得休闲利群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85元;从徐某甲停放的浙D2****号轿车内,窃得橄榄油1盒,价值人民币50元。随后被告人吕小荣又到嵊州市剡湖街道朱家笆弄路边,以砸车窗的方式,从葛某某停放的浙DG****号轿车内,窃得人民币1100元;以撬车窗的方式,从徐某乙停放的浙DW****号轿车内,窃得阿玛尼男士手包1只,内有钱包1只和人民币20元,计价值人民币250元。
6、2020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吕小荣在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江边,以砸车窗的方式,从杨某某停放的浙DD****号轿车内,窃得人民币3330元、鳄鱼牌钱包1只、软中华香烟1包,计价值人民币3595元。
综上,被告人吕小荣盗窃作案6起,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924元。案发后,涉案的复印机、电脑一体机、手包1个、钱包二个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小荣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小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小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吕小荣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小荣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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