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吕希斌,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9月18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4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希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宜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宜良县匡远镇钰桥小区德润饭店内查获被告人吕希斌,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1.22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7.97克,次日,警方在宜良县**镇**村吕希斌养猪场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13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毒品称量取样封装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希斌的供述;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扣押封装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希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希斌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持有48.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希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希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希斌在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系一般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希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希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碟。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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