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吕建学,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汉族,初中,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6日被原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建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吕建学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14时42分行驶至**村路段时与行人陈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陶某某相撞,随后云******号车又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云******号轻型货车尾部相撞并驶入道路南侧旱地内,造成陈某甲、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刘某某、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麒麟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吕建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陈某甲、赵某某、陶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书证;3.梁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8.被告人吕建学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建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发生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建学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注:此页无正文)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吕建学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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