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吕建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律师,解亚军,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冯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殁年34岁。
被害人关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殁年34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建宏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诉讼权利,并通知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于同年12月1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等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勘查了犯罪现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吕建宏为解决其与前女友冯某某之间的感情、经济纠纷问题,驾驶大众轿车陕K3****来到冯某某与现男友关某某居住的靖边县**镇**巷**公寓,手持木棍进入**公寓**室内,与冯某某、关某某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吕建宏用木棍多次打击冯某某、关某某的头面部,用菜刀多次击砍关某某的枕部、项部,击砍冯某某的左面颊、左侧颈部、左肩部,致二人当场死亡。后吕建宏用拖把清洗房间地面上的血迹,并用房间内的被子、床单、塑料袋将冯某某、关某某尸体打包,用胶带进行缠裹,将关某某打包后的尸体摆放于房间内炕铺窗户下方,将冯某某尸体及杀人菜刀、木棍搬运到关某某驾驶的陕J0****白色现代越野车后备箱内,后将冯某某尸体掩埋于靖边县**镇**村地界内的一处野外,其他犯罪工具也进行了丢弃、掩埋。案发后,吕建宏为隐匿其杀人的事实,拿着被害人的手机,冒充被害人与其家属、朋友联系。
经鉴定,冯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致颈部静脉血管损伤大量失血并颈髓离断而死亡,关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微信聊天、通话记录等书证;3. 证人胡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吕建宏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血迹、尸体检验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手机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宏因感情、经济纠纷,使用木棍、菜刀杀害被害人冯某某、关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育
检察官助理:贺东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吕建宏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十九张,U盘一个;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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