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张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7********,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绍兴市越城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张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吕张亮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张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吕张亮因经营不善遂生邪念,编造可以从绍兴市柯桥区**等小区购买内部车位的谎言,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获取他人信任,骗得钱款合计人民币498.45万元,后用于归还高利贷及个人日常消费等。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吕张亮以代为购买**小区车位为由,从俞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4.5万元,至案发退还人民币34万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吕张亮以代为购买绍兴市越城区**市场商铺需要缴纳意向金等为由,从吴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吕张亮谎称自己认识**小区开发商的销售总监,以代为购买内部车位为由,通过伪造假合同,从谢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17万元,至案发仅退还人民币7万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吕张亮以代为购买**小区车位为由,从凌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2.5万元。
5、2019年9月,被告人吕张亮以代为购买**小区车位为由,从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7万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吕张亮以代为购买**小区车位为由,从田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吕张亮谎称可以以优惠价购买车位投资,从郑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7.45万元。
8、2019年9月,被告人吕张亮以代为购买**小区车位为由,从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
9、2019年11月,被告人吕张亮以代为购买**小区车位为由,从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万元。
10、2019年11月,被告人吕张亮以合伙投资**小区车位为由,从冯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
11、2019年1月,被告人吕张亮以代为购买**小区车位为由,从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张亮经电话传唤,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张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转账记录、车位购买相关协议、还款承诺书、收据、聊天记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张某乙、赵某某、丁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田某某、郑某某、宋某某、谢某某、吴某某、凌某某、李某某、俞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张亮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俞某某、凌某某、吴某某、谢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张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 一 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吕张亮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量刑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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