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吕彪,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吕彪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该分局再次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该分局再次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再次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彪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吕彪谎称欲购买被害人的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以试驾、验机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9549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吕彪向被害人黄某甲谎称欲购买其蓝白色川崎-6型摩托车,后以借该车去接朋友的名义,驾车从徐州市鼓楼区天骄世家行至1818美食广场,以143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张某甲。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7000元。
2.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吕彪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欲购买其黑色苹果牌iPhone11手机,并于次日将赵某某约至徐州市云龙区通达电子市场,后吕彪以需先验机的名义,将手机放置在该市场**手机维修工作室内,并随赵某某去楼下配备耳机和充电器,其间,吕彪将该部手机以49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述工作室老板卢某某。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5390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吕彪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欲购买其国行黑色苹果牌XS MAX型手机,并将吴某某约至其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广场**号楼**室的租住处进行交易,吕彪先对该手机进行查验,随后又向吴某某谎称要下楼倒垃圾,将该手机带出房间后潜逃。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
4.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吕彪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吕彪至沛县五段镇三段村路口,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欲购买其橙白色本田CBR1000型摩托车,并以试驾的名义将该车直接骑至徐州市鼓楼区九里万科城附近高架桥路口,以9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0元。
5.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吕彪伙同高某某、黄某乙(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吕彪与高某某至安徽省灵璧县开发区力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房门口,向被害人张某丙谎称欲购买其雅马哈R6摩托车,张某丙又委托胡某某携该车至上述地点交易,后吕彪以试驾的名义将该车直接骑至徐州市鼓楼区中环广场,以15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冯某某。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吕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吕彪被被害人李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吕彪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转账及付款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购机发票、涉案手机及摩托车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卢某某、丛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赵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丙、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彪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安徽省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彪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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