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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志善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吕志善,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5********,汉族,小学文化,打零工。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吕志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盗窃,先后于2007年1月15日、2008年2月4日两次被淮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志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吕志善至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镇,采用“用工具撬开防盗窗,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他人手机、现金等钱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7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吕志善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号被害人朱某某家,盗窃两部华为手机、一部三星手机、现金人民币200元等。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180元。

2、2020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吕志善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号被害人严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2465元、香烟六包等。其中,香烟价值人民币134元。 

另查:

1、2020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吕志善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号被害人朱某某家,未窃得任何财物。

2、2020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吕志善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号被害人孔某某家,未窃得任何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志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志善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指认现场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志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志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志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志善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超运

   检察官助理 曹亚南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志善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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