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成刚,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路**号。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5月1 7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成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4 时许,被告人吕成刚、周某某(另案处理)到位于金堂县**镇**小区**栋** 单元**楼**号,盗窃了徐某某、唐某甲家现金8000余元和一部黑色尼康D3400照相机。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尼康D3400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8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吕成刚、周某某(另案处理)到位于金堂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房,盗窃了唐某乙家现金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成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成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朝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成刚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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