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吕成宝,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成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成宝于2006年5月6日23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其任保安的星际松竹梅娱乐中心内,遇被害人黄某某(男,殁年34岁)在该娱乐中心东VIP2包房内与他人发生冲突,后该娱乐中心经理王某甲(已判决)在劝解时被黄某某误伤,吕成宝即伙同在该娱乐中心同任保安的王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因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吕成宝逃匿,于2019年9月1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成宝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成宝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 伶
代理检察员:袁祥境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吕成宝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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