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吕成尧,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居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成尧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吕成尧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吕成尧虚构自己在涪陵区社保局有关系,只需要每人缴纳2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用于打点关系,便可以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征地养老保险的事实,欺骗他人缴纳费用到自己这里办理征地养老保险。被害人刘某甲、曾某某、刘某乙等人办理虚假征地养老保险后,又介绍多人到吕成尧处办理,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吕成尧对此明知并持放任态度。为了让人更加信服,吕成尧向部分已经办理虚假征地养老保险的被害人银行账户中每月存入600元所谓的养老保险金,还伪造征地养老保险登记表,购买电脑、扫描仪等设备用于采集被害人指纹等数据。吕成尧采取此种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骗取倪某某、邓某某、侯某某等352名被害人共计1821.108万元,其中,吕成尧实际非法获利1325.072万元,曾某某、刘某乙等介绍人从中非法获利496.03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成尧于2019年10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张某甲、曾某某等8名介绍人向部分被害人退赃445.986万元。
被告人吕成尧骗得的赃款34.8万元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水泥罐车一辆、涪陵区**小区**栋**室房屋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另吕成尧用赃款购买武隆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小产权房屋、与张某乙合伙购买丰都县**小区小产权房屋、借给他人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查封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流水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张某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秦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成尧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成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成尧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成尧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吕成尧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成尧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成尧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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