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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敬峰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吕敬峰,别名吕华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县**镇**村**组,暂住北京市密云区**村。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敬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吕敬峰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进入北京市密云区**镇**公寓**室马某甲的住处,盗窃世纪星牌平板电脑3部。经价格评估,单部被盗平板电脑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70元。现三部平板电脑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马某甲。

二、被告人吕敬峰于2019年12月27日18时左右,进入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马某乙的住处,盗窃OPPO牌A59S款手机1部、多张银行卡等物。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0元。

被告人吕敬峰因盗窃马某乙财物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马某甲3部平板电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敬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敬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敬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敬峰在判决宣告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瑞霞

检察官助理:朱益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敬峰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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