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吕文杰,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村**号。曾因犯受贿罪,于2007年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吕文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该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文杰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吕文杰以可以帮助程某某在南京**有限公司接到工程为名,通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伪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方式,编造多种理由骗取程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10.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吕文杰以资质入网费名义骗取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8年9月份间,被告人吕文杰以需要招待请客吃饭为名骗取程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吕文杰以需要送礼为由骗取程某某人民币1.8万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吕文杰再次以上述理由骗取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5.2019年5月,被告人吕文杰以需要缴纳工程风险保证金名义骗取程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吕文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建筑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文杰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祥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文杰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