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778号
被告人胡国权,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佳鑫,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弄路**弄**号**室,住**路**弄**号**室。2007年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文静,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住**镇**路**弄**号**室。2019年10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金宝,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号,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吕文静、叶金宝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国权采用签订虚高借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手段,在被害人朱某乙实际到手仅人民币8万元的情况下,形成借款人民币28万元的相关记录。2015年10月,朱某乙向被告人吕文静等人借款后将人民币42万元转入胡国权的银行帐户用来还款平帐,胡国权从中获利人民币17万元。
2.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戴佳鑫利用被害人朱某乙急于借款还债的心理,采用签订虚高借条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手段,在约定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情况下,形成借款人民币60万元的相关记录。后戴佳鑫以担心朱某乙的还款能力为由未出借钱款,上述借条亦未归还,朱某乙实际分文未得。2015年11月间,被告人戴佳鑫持上述借条至朱某乙家中讨债,后由朱某乙父母代为偿还人民币29万元。
3.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吕文静、叶金宝受人指使,采用签订虚高借条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手段,在被害人朱某乙实际到手仅人民币42万元的情况下,形成借款人民币80万元的相关记录。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叶金宝在未实际出借钱款的情况下,又让朱某乙写下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吕文静、叶金宝在持上述借条至朱某乙家中讨债未果后,即由吕文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朱某乙应当归还吕文静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后朱某乙父母向吕文静偿还人民币80万元、向叶金宝偿还人民币25万元。
2019年11月29日、12月25日,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叶金宝、吕文静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胡国权、戴佳鑫、吕文静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吕文静、叶金宝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骗的事实;
3.证人乔某某、岳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4.证人郁某某、朱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戴佳鑫、吕文静、叶金宝至被害人朱某乙家中讨债平帐的事实;
5.相关借据、收条、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吕文静、叶金宝与被害人朱某乙及其他涉案人员之间的钱款往来情况;
6.相关民事诉讼材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吕文静向被害人朱某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归还虚高债务及利息的相关情况;
7.相关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朱某乙进行退赔并取得其谅解;
8.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戴佳鑫、吕文静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吕文静、叶金宝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吕文静、叶金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胡国权、戴佳鑫系数额巨大,吕文静、叶金宝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文静、叶金宝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戴佳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吕文静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国权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戴佳鑫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皓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国权、戴佳鑫、吕文静、叶金宝现羁押于**看守所,番号:2**/1901****、2**/1901****、3**/1901****、1**/1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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