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左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里**楼**门**号,2018年10月29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1月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继国,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街**排**号,2018年11月9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丰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1月2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斌斌、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陈继国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吕斌斌找到被告人陈继国,说想抵押一套她嫂子的房产找高某某借钱自己用,借到的钱给陈继国用十万元,吕斌斌说她嫂子不想出面,让陈继国帮忙找被告人左某某冒充她嫂子陈某某向高某某借钱,陈继国为了用钱,在对吕斌斌的说法有怀疑的情况下,让左某某冒充陈某某,并且让左某某配合吕斌斌做了假的陈某某的身份证,吕斌斌联系高某某称有个朋友叫陈某某,有套房子想借钱做生意周转,吕斌斌找陈继国,让陈继国找左某某冒充房主陈某某。吕斌斌带着冒充陈某某的左某某和高某某到唐山市里**小区**号看了房子,左某某冒充陈某某在这套房子里与高某某见面,2014年5月27日,吕斌斌带着左某某到古冶见到高某某,左某某假冒陈某某,用伪造的陈某某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手续、唐山市**小区**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发票作担保,以陈某某的名义向高某某借款45万元,高某某和假冒陈某某的左某某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吕斌斌办理的陈某某名字的河北银行卡上汇款35万元,给了假冒陈某某的左某某10万元现金,吕斌斌将35万元从该银行卡上取走,给了陈继国10万元,在2014年7月27日吕斌斌的工商银行卡给高某某还了两个月的利息45000元,高某某之后联系不上假冒陈某某的左某某了,后来在吕斌斌开的车里发现陈某某的假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陈某某的河北银行卡,现这笔借款一直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斌斌、左某某、陈继国伪造购房合同等材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雨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