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吕新,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4********,汉族,技校肄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新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丁某某因为买卖房屋与被告吕新相识,2016年1月12日、15日,被告人吕新虚构为被害人办理房屋贷款需要被害人提供贷款风险保证金的事实,分两次在南开区黄河道一建设银行门口,向被害人丁某某索要2.5万元和3.5万元,共计6万元。2016年1月18日、2月2日,被告人吕新再次虚构自己买房需要资金周转金,分两次在南开区澄江路与保山道交口附近,向被害人丁某某借款各10万元,共计20万。被告人吕新在案发前归还丁某某利息2.95万元后失去联系。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吕新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新认罪认罚,已经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保国
检察官助理:孙涵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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