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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闫某、韩某保险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初中毕业,**大众4S店原事故专员,住长葛市******组。因涉嫌保险诈骗2019年12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2019年12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2********,汉族,高中毕业,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事故专员,住许昌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2019年12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2020年10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闫某某、韩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和闫某某预谋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后,二人使用豫K****大众汽车和豫L****丰田汽车在许昌市兴华路香港城小区内伪造两车交通事故,骗取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5000元。

2.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和闫某某再次使用豫K****大众汽车和豫K****宝马汽车在许昌市魏武路与仁和路交叉口伪造两车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12290元。

被告人韩某某为达到不花钱维修其所有的号牌为豫K****大众汽车的目的,在明知被告人吕某某是通过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为其维修车辆,仍向吕某某提供了车辆、 驾驶证、身份证和银行卡等,与吕某某、闫某某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

3.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和邢某(另案处理)预谋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后,二人使用豫K****大众汽车和豫K****飞碟汽车在107国道长葛境金桥办保盛生活广场门口伪造两车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11300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同全额退赃,其中闫某某取得被害单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三名被告人均系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闫某某和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闫某某和韩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闫某某和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燕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住址分别为:长葛市**镇**村**组、许昌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长葛市**镇**村**组,联系电话分别为1373366****、1883995****、138390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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