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吕某乙,曾用名吕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441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某日7时,被告人吕某乙在阳江市江城区中洲麻演幻影网吧内,趁一名男青年熟睡,盗走其放置在台面的黑色OPPO-R11手机(内存4G+64G,八成新,价值750元),后将该手机卖给一路人,获得赃款300元并用于个人开销。
二、2019年12月21日23时,被告人吕某乙在阳江市江城区中洲神洲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甲熟睡之际,盗走其放置在台面的OPPO-R9手机(内存4G+64G,八成新,价值400元),因该手机屏幕损坏无法出卖获利,自用后将其遗弃。
三、2020年5月22日15时,被告人吕某乙在阳江市江城区中洲麻演幻影网吧内,趁事主陈某乙熟睡之际,盗走其放置在台面的流光蓝色OPPO-R17手机(内存8G+128G,七八成新,价值1649元),后将该手机以950元价格卖给了黎某某,并将赃款用于个人开销。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陈某甲等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视频监控录像。5.被告人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昭光
检察官助理:梁崇颖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吕某乙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碟叁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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