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519*********,汉族,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尚义县,住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吕某酒后驾驶湘A73***号小型客车,从张家界市城区子午路闽南酒店驶出右转弯驶入子午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和被害人向某某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2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
2.证人吕某某、童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 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提取笔录、人车合一照片、事故照片、呼气测试酒精笔录;
6.视频资料:抽血视频、呼气式酒精测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附:
1.被告人吕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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