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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家诈骗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街道办事处**村**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车队”“工地叉车、铲车”“汽车维修店”等项目,吸引多名被害人投资,同时虚构出车祸、亲人生病、资金周转不畅等事实,骗取2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3.3005万元。期间,吕某甲返利、还款共计186.432885万元,上述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386.867615万元,吕某甲将上述资金实际用于赌博、返利及还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车队项目,吸引被害人余某甲投资,并编造缴纳车队管理费、车祸赔偿、亲人住院、偿还信用卡等事由,从余某甲处骗得42.07万元。期间,吕某甲向余某甲返利、还款29.9106万元。

2.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车队项目,吸引被害人肖某甲投资,并编造出车祸、投资汽车维修店、资金周转不畅等事由,从肖某甲处骗得15万元。期间,吕某甲向肖某甲返利760元。

3.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叉车项目,吸引被害人张某甲投资,并以资金周转不畅为由,从张某甲处骗得共计19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张某甲还款、返利共计12万元。

4.2019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叉车项目,吸引被害人周某某投资,并以叉车需要维修、加油、亲人生病为由,从周某某处骗得15.4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周某某返利、还款共计4万元。

5.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车队项目,从被害人叶某甲处骗得6.8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叶某甲返利1.26万元。

6.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得37.0992万元。期间,吕某甲向黄某某返利、还款2.78万元。

7.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叶某乙处骗得10.6万元。后吕某甲向叶某乙返利1.26万元。

8.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叶某丙处骗得6.8万元。后吕某甲向叶某丙返利1200元。

9.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得59万元。期间,吕某甲向王某甲返利、还款26万元。

10.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熊某某处骗得11.116万元。期间,吕某甲向熊某某返利1800元。

11.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叉车、殡葬车队项目,吸引被害人徐某甲投资,并以还信用卡为由从徐某甲处骗得共计21.6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徐某甲返利4.54万元。

12.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队项目,吸引被害人徐某乙投资,并以还信用卡为由从徐某乙处骗得共计25.0477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徐某乙返利、还款共计14.971085万元。

13.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队项目,并以还信用卡、车辆被抵押为由,从被害人朱某某、胡某甲处骗得26.4076万元。期间,吕某甲向朱某某及胡某甲返利、还款共计2.67万元。

14.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队项目,从被害人徐某丙处骗得5.6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徐某丙返利1.0002万元。

15.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队项目,吸引被害人何某某投资,并以亲人出事、还信用卡等为由,从何某某处骗得15万元。期间,吕某甲向何某某还款1万元。

16.2019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谎称自己承包的工地资金周转不畅,以借款为由从被害人杜某某处骗得6万元。后吕某甲还款1万元。

17.2019年6月至12月,吕某甲编造投资汽车美容店、借钱投资等理由,从被害人谢某某处骗得共计35.18万元。期间,吕某甲还款7.2万元。

18.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队项目,从被害人袁某某处骗得10.8万元。期间,吕某甲返利、还款6.685万元。

19.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刘某甲骗得11.2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刘某甲返利4万元。

20.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王某乙、余某乙处共计骗得113.35万元。期间,吕某甲向王某乙、余某乙返利、还款23.8万元。

21.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伍某某处骗得6.8万元。期间,吕某甲向伍某某返利3000元。

22.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梁某某处骗得4.65万元。期间,吕某甲向梁某某返利4.08万元。

23.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经营汽车美容店的事实,从被害人吕某乙骗得7万元(现金5万元、抵押黄金项链2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吕某乙返利7万元。

24.2019年6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队项目,吸引被害人赵某某投资,并以工程急需用钱为由从赵某某处骗得12.5万元。期间,吕某甲向赵某某返利3.78万元。

25.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殡葬车队项目,从被害人殷某某处骗得3.4万元。

26.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26.2万元。期间,吕某甲向张某乙返利、还款14.6万元。

27.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祝某某处骗得5.6万元。期间,吕某甲向祝某某返利2万元。

28.2019年12月,被告人吕某甲采取上述手段,从被害人方某某骗得2万元。期间,吕某甲向方某某返利6200元。

29.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吕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承包叉车项目,吸引被害人董某某投资,并以资金周转不畅为由从董某某处骗得16.38万元。期间,吕某甲向董某某返利、还款9.6万元。

被告人吕某甲于2020年4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明细、收条、合同协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注册、抵押登记信息表、赌博网站流水等书证;2.证人吕某丙、王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肖某甲、张某甲、周某某、叶某甲、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害人余某甲、肖某甲、叶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5.讯问被告人吕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记载赌博网站流水账目的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颖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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