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30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合谋后邀请邢某某用麻将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11月7日20时许,在淅川县**镇**饭店,刘某某趁邢某某外出买水时用砂纸在麻将上做记号,刘某某通过坐庄控制骰子的点数,并在吕某某、吴某某的配合下,前两圈三人共赢邢某某五千元左右及一万元赌帐,邢某某意识到受骗后报警。
案发后,吕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家属与邢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邢某某陈述;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打牌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刘某某
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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