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宝山区**路**图文店老板,户籍在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宝山区**路**图文店员工,户籍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11日、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同年9月3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同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3月雇佣被告人刘某某后,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刘某某协助其为他人伪造“戴某某”、“傅某某”等工程师任职资格、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4件。
2018年初起,被告人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宝山区**路**图文店期间,指使向某某等人为其伪造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等十一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28枚。
2020年4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图文店进行搜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1.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吕某某指使刘某某协助自己为他人制作工程师证的事实。
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二十冶公司员工。因下属分公司需要,其找**图文店做了几套工程师证。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从詹某某处扣押涉假证书7本。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依法向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调取涉案证件原件。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吕某某、刘某某、詹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其等人之间关于制作工程师证件的聊天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姓名为“戴某某”、“傅某某”的工程师任职资格材料、《注册执业证书》等四份检材上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文与提供比对的样本同名印文不是同版印刷形成。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吕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
1.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吕某某的要求为吕某某刻了一些冶金单位的公司印章。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图文店的假章是在“小向”处刻的。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依法对宝山区**路**图文店进行搜查,并从吕某某处扣押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共32枚。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依法向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等调取涉案印章样本。
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检材上的“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职称改革办公室”、“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职称改革办公室”、“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职称改革办公室”印文与提供比对的样本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检材“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地质工程处”、“河南汝州科教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印章均系伪造。
6.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同济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证书专用章”、“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证书专用章”、“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中冶集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等印章均系伪造。
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量刑情节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友谊路派出所出具的《嫌疑人到案工作情况》、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二人系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结伙他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琳
检察官助理:李紫薇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857437****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赎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