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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刘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住共青城市**道**号**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住共青城市**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呈贡**商业广场由呈贡**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被告人吕某某任呈贡**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某时任呈贡**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2016年,因呈贡**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申请执行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28日两次对呈贡**商业广场抵押标的共计1953套房产进行查封,期限3年,查封时间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后经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对以上查封房屋中34套予以解封,以便**公司将解封房产销售用于还款。

2018年1月4日,因诉讼纠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呈贡**商业广场1929套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

2018年7月25日,因诉讼纠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呈贡**商业广场1932套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

在以上房屋被查封期间,吕某某指使刘某某将一套房屋拆分为数套销售,共销售被查封房屋共820套(此为拆分套数)、车位21个,收取购房款(含车位)共计人民币12964万余元,后向其中部分购房者退款,退还资金共79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销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路**栋**单元**号,联系方式:1336885****;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路**号**栋**室,联系方式:1376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十二册,书证两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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