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1********,回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车云程,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卞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5********,汉族,本科文化,盐城**中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村**幢**室。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虚构女性教师身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发展成网恋关系,被告人卞某某明知被告人吕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仍在被告人吕某某诈骗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过程中,帮助发送女性语音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吕某某参与诈骗作案5起,骗得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等5人人民币合计39281.73元,被告人卞某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骗得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人民币合计31831.35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虚构女性教师身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陈某某发展成网恋关系,被告人卞某某在此过程中,帮助发送女性语音获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吕某某先后以旅游、代为支付网购等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从支付宝和微信支出的人民币合计18028.84元。
2.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虚构女性教师身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朱某某发展成网恋关系,被告人卞某某在此过程中,帮助发送女性语音获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吕某某先后以旅游、代为支付网购等为借口,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从支付宝和微信支出的人民币合计13802.51元。
3. 2020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虚构女性教师身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徐某某发展成网恋关系,后被告人吕某某以代为支付网购等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从支付宝支出的人民币合计2247.8元。
4.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虚构女性教师身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马某某发展成网恋关系,后被告人吕某某以代为支付网购等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马某某从支付宝和微信支出的人民币合计2899.58元。
5.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虚构女性教师身份,在网络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吴某某发展成网恋关系,后被告人吕某某以旅游、代为支付网购等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从支付宝和微信支出的人民币合计2303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卞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卞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卞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等5人人民币合计3937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吕某某、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卞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卞某某系从犯,对被告人卞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卞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爱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湖县**镇**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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