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望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吉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望奎县**镇**村居民吕某某和妻子吉某某,先后多次到县、市、北京等地上访反映购买董某某等人土地114.3亩的水田,因2018年望奎县下水管道坍塌、漏水,明年土地无法种植,要求赔偿造成的水稻40万元损失。经过望奎县联合调查小组工作后发现,2018年下水道冒水只是对被告人吕某某和吉某某家造成114.3亩水田中的约5亩水田减产,因2018年7月份发生的自然暴雨灾害造成吕某某剩余的水田减产,同时也不会造成下一年土地无法种植情况,经过讯问吕某某、吉某某对住建局领导姜春光索要40万元损失行为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保证书等;
2. 证人证言: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姜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吕某某、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政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吉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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