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吕**,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后台乡闫庄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后台乡闫庄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1月03日07时许,冯**驾驶着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辖区310国道上时,犯罪嫌疑人吕**骑着一辆自行车故意碰到冯**的货车上,说冯**驾驶的货车碰到自己了,要求冯**带着自己去看病,在冯**带着吕**去看病的途中,犯罪嫌疑人吕**又通过打电话叫来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吕**,犯罪嫌疑人吕**伙同吕**采用语言恐吓、威胁等方式,要冯**给600元钱的医药费,冯**害怕给了吕**600元钱现金,后犯罪嫌疑人吕**和吕**乘坐自己开的一辆银色牌照号码为豫N:9796F五菱牌面包车逃走。
2、2019年04月17日13时许,张**驾驶着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辖区黄河路和 2017省道上时,犯罪嫌疑人吕**骑着一辆自行车故意碰到受害人 张**的货车上,说张**驾驶的货车碰到自己了,要求张**带着自己去看病,在张**带着吕**去看病的途中,犯罪嫌疑人吕**又通过打电话叫来吕**,吕**伙同吕**采用语言恐吓、威胁等方式,要张**给1200元钱的医药费,张**害怕就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付款的方式转给了吕**1200元。后吕**和吕**乘坐自己开的一辆银色牌照号码为豫N:9796F五菱牌面包车逃走。
3、2019年04月19日13时许,赵**驾驶着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邓斌口村南面黄河路上时,吕**骑着一辆自行车故意碰到赵**的货车上,说赵**驾驶的货车碰到自己了,要求赵**带着自己去看病,在赵**带着吕**去看病的途中,吕**又通过打电话叫来另外吕**,吕**伙同吕**采用语言恐吓、威胁等方式,要赵**给2500元的医药费,赵**害怕就通过手机扫描 二维码付款的方式转给了吕**2500元。后吕**和吕**乘坐自己开的一辆银色牌照号码为豫N:9796F五菱牌面包车逃走。
于2019年9月22日吕**和吕**到商丘市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吕**和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伙同吕**以非法占有为目,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邢伟
检察员:徐亚萍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18623879989)、吕**(18736818963)现被取保候审。13462779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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