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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吕某甲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地辽宁省台安县**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在台安县**区**村**组吕某某家院内,因退订铡草机一事发生争吵并进行厮打,厮打过程中吕某某、吕某甲对徐某某的胸部进行踢踹,将徐某某胸背部踢伤致右侧肋骨骨折。经辽宁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徐某某住院病案、伤情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 证人徐某甲、肖某某、刘某某、吕某某、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辽宁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景成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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