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8〕3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嘉祥县人,住嘉祥县**镇**村**号。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嘉祥县人,住嘉祥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14年8月6日因吸毒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2月3日因吸毒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2月10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10月4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7年7月5日、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8月3日退回嘉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吕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于2017年10月份至案发期间,伙同他人多次从上线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加价后在嘉祥县城区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
1.2017年9月23日晚,在嘉祥县**街**路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吕某某向吸毒人员杨某某、郭某某、曹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2克。
2.2017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3克。
3.2017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嘉祥县呈祥街星河湾小区附近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济南公安局槐荫分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疑似冰毒晶体40.03克,电子天平一部。经鉴定,所缴获的疑是冰毒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8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向吸毒人员唐某某、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2克。
5.2018年5月,被告人吕某某向唐某某、刘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2克。
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被告人吕某某代购甲基苯丙胺10克。
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1.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嘉祥县嘉和苑西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其住处,容留梁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2.2017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被告人周某某在嘉祥县嘉和苑西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其住处,容留陈某某、梁某某等人吸食冰毒。次日凌晨,周某某在家中再次容留付某某、梁某某吸食冰毒。
3.2017年9月底十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周某某在嘉祥县嘉和苑西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其住处,容留夏某某、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吸食冰毒。
4.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三点多,被告人周某某在嘉祥县嘉和苑西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其住处,容留张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5.2017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嘉祥县嘉和苑西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其住处,容留袁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搜查、辨认、称量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9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祥县**镇;
2.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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