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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封某某盗窃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721********,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16日被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2月1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63********,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乡**村**号。因犯强奸罪,2007年4月24日被平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2月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封某某涉嫌盗窃罪、席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吕某某、封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凌晨3点左右,驾驶从席某某处借来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巨鹿县贾庄村,在村东一家大碗羊汤饭店门前发现秦某某停放的一辆福田五星电动三轮车,随后两人用绳子将该电动三轮车拴在驾驶来的电动三轮车后盗走,后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275元。

2.2018年12月23日凌晨,吕某某、封某某驾驶从席某某家借来的电动三轮车,来到巨鹿县原海斯德橡胶厂,见厂内夏某某停放的一辆帅克虎牌电动三轮车无人看守,将其推出厂外,用绳子拴在驾驶来的电动三轮车后盗走,后吕某某将所盗电动三轮车送到平乡县霍洪康村席某某家,席某某用这辆电动三轮车从巨鹿县小王路村维修电动车门市换了一辆带棚子的二手电动三轮车。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340元。

3.2019年2月的一天凌晨,吕某某、封某某经踩点后,驾驶一辆川铃牌摩托三轮车,来到位于巨鹿县光明南街的刘某甲的废品收购站,用钳子将大门的链锁剪断,将院内的一辆福田五星牌摩托三轮车推出院外,用绳子将该电动三轮车拴在驾驶来的电动三轮车后盗走,后该福田五星三轮车由吕某某一直使用。该被盗摩托三轮车鉴定价值为2660元。

4.2019年9月17日2时,吕某某驾驶盗窃刘某甲的福田摩托三轮车,来到平乡县医院东200米处,发现路边有停放的松果共享电动自行车,将一辆松果电动自行车搬到三轮车上盗走回到巨鹿县梁庄家中。松果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追踪系统追踪到巨鹿县梁庄村,接警后在吕某某家中将该电动自行车查获,后返还被害人。该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3670元。

5.2020年1月18日凌晨,吕某某、封某某驾驶盗窃的刘某甲的福田牌摩托三轮来到巨鹿县医院,将刘某乙停放在医院大门口西侧路台上的一辆新蕾牌电动摩托车抬上摩托三轮盗走,后放在平乡县洪康村席某某家中。该电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900元。

6.2020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吕某某驾驶一辆宗申牌摩托三轮车来到巨鹿县城,在新华南街小帅超市门前,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搬至摩托三轮车上盗走,后放置在平乡县席某某家中。案发后,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购买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爱华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瑞格

                          2020年10月28

                   

附件:

1.二被告人被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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