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现住本市西青区**镇**庄**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路**号楼**门**室)。2015年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7********,回族,大专文化,天津**办公室**,现住本市河北区**楼**栋**门(户籍所在地:本市河东区**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E·****的出租车在本市和平区潼关道与苍梧路交口附近拉载被害人许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将其银色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一部和女单肩包(内有钱包一个、女式太阳镜一副、蓝色OPPO牌findX型手机一部等物及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放置于出租车后备箱内。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出租车行驶途中,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联系,约定地点将上述财物交由被告人张某某转移,后取回。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将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抓获。经估价,被盗手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35元。除部分赃物、赃款已被扣押外,其余赃物已被被告人吕某某丢弃、变卖,其余赃款已被被告人吕某某支配、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的朋友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连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8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许某某对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杨某某、宋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户籍证明材料、发票、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6、现场监控录像;
7、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转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学娇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086****。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三张)、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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