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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捕前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镇**村**队**号**,捕前住:广西防城港港口区**路**公寓**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6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吕某某经白某某(已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广西北海市辖区,在缴纳69800元的申购款加入了以王某某(已另案处理)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白某某的下线后,积极发展下线进行牟利。先后直接发展了赵某某、钟某某、姜某某(均另案处理)三名下线传销人员加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吕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已达到A2老总级别。

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某经于某某(未到案)的介绍来到广西北海市辖区,在缴纳69800元申购款加入了以王某某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积极发下线进行牟利,先后直接发展了薛某某、董某某(均未到案)为其下线,至案发时,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已升为A1老总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笔录、换押证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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