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徐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8********,汉族,初识字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街道**村**队**号。被告人吕某某因赌博,于2019年4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26日被江苏省洪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化名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身份证号码3422241974********,汉族,初识字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种植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徐某甲因盗窃,于2007年被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玉萍、李森、被害人徐某丙、张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8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甲到天长市**镇**村**队**号,溜门入室,进入吴某某家彩钢瓦房内,窃得土鸡12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360元。

2.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甲在天长市**街道**村一处田地内,盗窃他人种植的西瓜4个。

3.2019年9月14日左右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天长市**街道**村**队,撬锁入室,进入钱某甲院内,窃得土鸡14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840元。

4.2019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天长市**镇**村**队**号,窃得钱某乙家猪圈内的土鸡6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315元。

5.2019年10月1日左右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天长市**镇**村**队**号,窃得陈某某家院子后面鸡圈内的土鸡9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540元。

6.2019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天长市**街道**村**队**号,破窗入室,进入钱某丙家西边屋内,窃得土鸡11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660元。

7.2019年12月17日左右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天长市**街道**村**队**号,窃得张某某家猪圈内的土鸡13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780元。

8.2020年1月8日左右的一天2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天长市**街道**村**队**号,窃得朱某某家猪圈内的土鸡13只。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735元。

9.2019年10月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至天长市**镇**社区**村**仪表厂附近,窃得徐某丙、赵某某、董某某、卢某某等住户饲养的土鸡25只。后被徐某丙等人发现,被告人徐某甲弃车物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148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徐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三轮摩托车;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说明、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安徽省天长市公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道路卡口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徐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徐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检察官助理:王寿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