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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文某某、史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灌阳人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史某某、文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史某某、文某某均系赌博人员,为了获取钱财,三人合谋聚众赌博。2020年5月31日至6月1日期间,该三人组织、招引20余人在灌阳县黄关镇猫儿石村**屯村民林某某家里以扑克牌“撑船”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除去伙食、场地等开支后,余款由三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蒋某甲、蒋某乙、林某某、吴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史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史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史某某、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蒋智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史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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