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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时某某等三人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67********,汉族,大学文化,厦门**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福建厦门市集美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号)。2014年1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犯有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75********,汉族,大学本科,山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历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厦门**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北五里**号**室。因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嫌疑,于2020年1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时某某、杨某某涉嫌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据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年初,济南市长清区的张某甲因学习成绩不理想,其父亲张某乙通过张某丙询问山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某某能否有办法让张某甲到**大学读书,被告人时某某遂就此事询问厦门**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与林某甲(已取保候审)预谋后,告知被告人时某某可以让张某甲以印度尼亚西亚留学生的身份上**大学,但是需先到**大学读书后再转校,费用为45万元,并约定支付给时某某佣金5万元。后被告人时某某告知张某丙办理此事需要45万元,张某丙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时某某以邮件形式将张某甲的姓名、身高、身份证号码、证件照片等信息发送给吕某某。2018年5月4日,张某丙给时某某打款35万元,当日时某某向吕某某转账张某甲厦门留学预付款22.5万元。吕某某将约15万元转给林某甲。后经被告人吕某某、时某某安排,张某甲于2018年9月、2019年1月先后两次到泰国办理印度尼西亚护照,由被告人杨某某在泰国接待张某甲并带领张某甲在泰国拍摄证件照片,因未能办理完毕,被告人时某某通知张某甲回国。张某甲向被告人时某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12318元。

2019年3月,被告人时某某通知张某甲称印度尼西亚护照手续已办好,让其由厦门飞抵香港机场领取手续。3月6日,张某甲抵达香港机场,林某乙(已追逃)将办理好的印度尼西亚护照手续交予张某甲,并带领张某甲用印度尼西亚护照登机飞至福州机场入境,随后张某甲用印度尼西亚留学生手续至**大学报到。后被告人时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支付尾款22.5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向林某甲支付尾款15万余元。

2、2019年年初,为了让在加拿大读书的王某某回国内上大学,其母亲母某某通过李某某某某询问被告人时某某能否操作王某某上**大学一事,被告人时某某遂就此事询问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与林某甲预谋后,告知被告人时某某可以让王某某以印度尼亚西亚留学生的身份上**大学,同样需先在**大学**段时间再转校,费用为45万元,并约定支付给时某某佣金5万元。随后被告人时某某以邮件形式将王某某的姓名、身高、身份证号码、证件照片等信息发送给吕某某。后被告人时某某让李某某于3月18日给其转账50万作为费用,3月19日,被告人时某某向吕某某转账预付款22.5万元。后吕某某将约15万元转给林某甲。

经被告人吕某某、时某某安排,王某某于2019年8月到泰国办理印度尼西亚护照,由被告人杨某某在泰国接待王某某,一周后杨某某将王某某送至泰国机场后离开,由林某乙带领王某某先飞至香港机场,在香港机场内林某乙将装有印度尼西亚护照等手续的档案袋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用印度尼西亚护照登机飞至福州机场入境,并用印度尼西亚留学生的手续至**大学报到。王某某及其母亲母某某向被告人时某某支付相关费用1万元。后被告人时某某向被告人吕某某支付尾款22.5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向林某甲支付尾款15万余元。

3、2018年上半年,秦某乙父亲秦某甲委托其朋友吴某某吴某某给秦某乙在国内找一所好的大学读书,吴某某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想让秦某乙以留学生身份在国内上学,被告人吕某某与林某甲预谋后,答复吴某某称可以办理。2018年夏天,秦某甲给付吕某某现金30万元并通过邮箱将秦某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照片等信息发给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将相关资料转发给林某甲并转账约15万元给林某甲,后在被告人吕某某的安排下,2018年9月,秦某乙到泰国办理印度尼西亚护照,由被告人杨某某在泰国接待并带领秦某乙在泰国拍摄证件照片,约一个月后秦某乙回国。

按照被告人吕某某的安排,秦某乙于2019年2月底坐飞机去厦门,3月6日,秦某乙与张某甲一同抵达香港机场,林某乙将办理好的印度尼西亚护照手续交予秦某乙,并带领秦某乙用印度尼西亚护照登机飞至福州机场入境,随后秦某乙用印度尼西亚留学生手续至**大学报到。被告人吕某某向林某甲支付尾款15万余元。

经鉴定,张某甲、王某某、秦某乙所持的印度尼西亚护照呈现变造特征。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在山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时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时某某、杨某某向他人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被告人吕某某、时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60603****、1865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6张。

5.账本2册。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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