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146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路**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6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曹某某、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其朋友王某甲、王某甲的女朋友徐某某、杨某甲在其上班的“虾忙蟹乱”餐馆内饮酒,后四人饮酒至2019年12月25日凌晨结束。被告人曹某某称心情不好,遂邀约王某甲、杨某甲、徐某某到位于嘉陵西路的“黑哥烧烤”继续吃烧烤饮酒,在四人饮酒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的朋友王某乙赶到,徐某某结账后离开。此时,被告人曹某某接到其认的妹妹周某某的电话后,便与王某乙一起赶往水吧一条街串场与周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的男朋友)等人饮酒。此后,被告人曹某某、王某乙两人再次回到“黑哥烧烤”与王某甲、杨某甲一起饮酒耍,在此过程中吕某某与曹某某发生口角,吕某某无辜损毁嘉陵西路“今世缘”按摩店的灯箱招牌,后又无视众人劝阻与曹某某赌脾气采用脚踹、手砸的方式对受害人杨某乙停放在“今世缘”按摩店外的一辆号牌为川*****的新能源小汽车进行损坏。曹某某见状也采用脚踹的方式对该小汽车进行损坏,两人作案后逃之夭夭。经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新能源小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曹某某已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曹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曹某某在侦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检察官助理:刘雅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蓬安县**镇**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838076****;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蓬安县**镇**路**小区,联系电话1758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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