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4********,锡伯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82********,汉族,中专文化,大连**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范某某、慈某乙、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六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对公账户、公章等),后将6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获利人民币6800元。
2019年10月至11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六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后将6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获利人民币6800元。
2019年10月至12期间,被告人慈某乙以自己名义办理六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后将11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获利人民币7800元。
2019年9月至11期间,被告人慈某甲以自己名义办理十一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后将6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出售给被告人吕某某,获利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将从被告人李某某、慈某甲、慈某乙、范某某处收购的29套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手续出售给外号为“大表哥”的男子,获利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慈某乙于2020年4月2日被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及笔录和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清单,企业账户信息及企业活期明细信息,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转账账单照片,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慈某甲、慈某乙、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范某某、慈某乙、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又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慈某甲、慈某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69872****;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394283****、1302940****;被告人慈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880426****;被告人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384264****;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575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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