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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号。2011年12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28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胡某某因与被告人李某某有债务纠纷,2014年10月,因被害人胡某某无力偿还所欠款项,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吕某某向被害人追讨债务,二人预谋由被告人吕某某负责向被害人胡某某讨要欠款,并强占被害人胡某某位于本市南开区******号楼****号的房屋。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以帮助被告人李某某讨要债务为由安排其公司员工强占被害人胡某某位于本市南开区******号楼****号房屋并在此居住。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房屋卫生间的墙砖及浴盆拆毁。2017年6月,经公安机关处置,将房屋归还给被害人胡某某。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胡某某还清其欠款后支付给被告人吕某某7万元作为追债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受损照片;

2.书证:接处警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借款及抵押合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任意毁损、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检察官助理:王国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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