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背**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塘**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伙同同案人游某某密谋抢劫他人财物,三人在本市白云区**街一间“**店”购买了1把折叠刀后到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与华夏路交界处的人行道伺机作案。2018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当被害人张某某、卜某某出现在上述地址的西侧人行道上,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同案人游某某遂走上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卜某某推倒在地,随即围住两名被害人,用拳脚殴打两名被害人,期间导致被害人卜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拿出藏于身上的折叠刀威胁被害人,三人要求被害人每人交出人民币900元,因被害人张某某、卜某某身上没有现金,最后两名被害人被迫扫二维码转账人民币520元到李某某的微信账户。得手后李某某、吕某某、游某某逃离现场,所得赃款三人平分。
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同案人游某某先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图片、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张某某、卜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同案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讯问录像、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5册,光盘8张。
3.缴获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红米手机1部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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