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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56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在津无固定住所。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租住于天津市西青区**里**号楼**门**号。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份至今,二人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照为冀B****0的江淮牌汽车从北京市丰台区路边低价收购药物,将收购的药品囤放于其租住的本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的房屋内,经归类整理后,在本市南开区黄河医院、熙悦汇附近等地非法出售药品,从中赚取差价。其中,被告人吕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他人收购及出售药品,被告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在家中分类整理药品,与被告人吕某某赴京收药。2018年4月4日10时许,民警在本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将二人抓获,并查获“脑心通胶囊”、“同仁大活络丸”等55种药品,经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涉案物品定性认定:查获的“脑心通胶囊”、“同仁大活络丸”等55种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为药品。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药品价值为12693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证言;

2、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药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物品定性认定的复函等书证;

3、搜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范晶晶

2018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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