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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林某某、田某某等十一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吕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大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珠海市**花园**栋**。因于2006年7月19日嫖娼被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中山市**城**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住广东省珠海市**区**大厦**,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住阳春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街道**村**栋**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花园**区**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邱某某等十一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11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吕某甲和吕某乙等人,被告人邱某某和田某某等人分别组成两个团伙从事掩饰、隐瞒犯罪活动,并与从事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的被告人赖某某通过田某某在“850”网络赌博平台服务器租赁信息中预留的中国平安银行卡户(卡号:62305800002********)信息及其有关银行卡户收支信息相关联。被告人吕某甲、邱某某犯罪团伙和被告人赖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吕某甲招募被告人林某某、吕某乙、许某某和霍某某等人在其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25号的“新金道投资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接收上线“十八”提供的巨额现金人民币(下同),由被告人林某某、吕某乙、许某某、霍某某等人散存于各自的多张银行卡户中,金额共计90784722.23元,非法获利共计241314元。其中,被告人吕某甲本人涉及中国农业银行等两家银行卡户发生支出126笔,金额12212974元,非法获利68947元;被告人林某某涉及中国农业银行等三家银行卡户发生支出432笔,金额50428754.74元,非法获利54652元;被告人吕某乙涉及兴业银行等两家银行卡户发生支出94笔,金额1110319.18元,非法获利34883元;许某某涉及中国农业银行等卡户发生支出57笔,金额142146元,非法获利21780元;霍某某涉及交通银行等卡户198笔,发生支出金额26858971.89元,非法获利20000元。

2、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邱某某在上线“黄某某”的指使下,先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万科城的3栋1单元202房,后在其协助上线租赁的位于香洲区桔子郡4栋2单元802房和钰海山庄1栋1单元1302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田某某、甘某某、金某某韦某某等人,使用上线提供的手机和户名为张某某等人的交通银行等多张银行卡户接收转账资金,尔后分散转入上线提供的多张银行卡户中非法获利。其中,邱某某涉及交通银行等五家银行发生支出1247笔,金额31554688.99元,非法获利50400元;田某某涉及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发生支出1805笔,金额89617443.79元,非法获利73942元;甘某某涉及中国光大银行等六家银行发生支出1268笔,金额44463741.15元,非法获利34531元;金某某涉及民生银行等三家银行发生支出125笔,金额2814119.60元,非法获利26830元;韦某某涉及农业银行等六家银行发生支出1094笔,金额36328174.27元,非法获利17768元。

3、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赖某某在上线“陈某某”的指使下,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上线提供的大额现金散存于上线提供的民生银行的多张银行卡户中发生支出248笔,涉及金额共计 456635.87元,非法获利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林某某、吕某乙、许某某、霍某某、邱某某、田某某、甘某某、金某某、韦某某、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林某某、吕某乙、许某某、霍某某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邱某某、田某某、甘某某、金某某、韦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吕某乙、许某某、霍某某、邱某某、田某某、甘某某、金某某、韦某某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邱某某等十一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喜从

(院印)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邱某某、甘某某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林某某、吕某乙、许某某、田某某、金某某、韦某某和赖某某现押于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均扣押在襄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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