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现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区**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现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吕某某、徐某某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梁某甲两人经密谋后,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以每个月人民币3000元作为工资报酬,并提供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先后聘请被告人吕某某、许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帮助其管理“澳洲幸运5”网络赌博群,通过在QQ软件上创建名为“拳皇澳洲”的赌博群,聚集了众多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取利润金额达到人民币1627999元,其中被告人吕某某非法获利大约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梁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827999元、被告人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谭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许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电脑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等;3.证人梁某乙、陈某某、梁某丙、钟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梁某甲、许某某等7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梁某甲、许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梁某甲、许某某、谭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贤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梁某甲、李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4册,光盘5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7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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