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梅某,绰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水北村***,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2019年4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桃江********,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阳明中路********,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绰号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嘉定镇迎宾大道********,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3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星村路********,2007年2月25日,被告人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2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2007年12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嘉定镇********,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2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梅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黄某、邹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
20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收款的方式,通过被告人梅某运输送货、自取、本人亲自送货等方法,在信丰县嘉定镇以每0.5克收款600元的价格出售冰毒给肖某、陈某、邹某某、黄某、王某某、陈某某、纪某某等人吸食共计28次,合计贩卖冰毒14.5克。
2被告人梅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梅某明知被告人吕某某出售的是毒品,仍以每次收取10元人民币的方式,将被告人吕某某出售给陈某、邹某某等人的冰毒运送至信丰县嘉定镇收货地点,共计11次,运输冰毒5.5克。
3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亲自送货、摩的司机送货、微信照片告知位置的方法,在信丰县嘉定镇出售冰毒给陈某、王某某、吕某某、钟某某等人,共计9次,共计贩卖冰毒3.4克。
2019年1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信丰县嘉定镇莎维尔洲酒店开房,容留刘某、谢某某、高某某在912号房间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手中有二手洒水车、抛丸机、柴油发动机配件等要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联系,骗取定金,然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的方法,共计骗取李某某、王某、刘某甲、吴某某、鲁某某、卡某某定金14500元。
4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208年10月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信丰县嘉定镇工坊社区迎宾大道207号房211室,分别7次容留陈某、王某某、黄某、钟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5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至4月12日,被告人黄某分别在信丰县金牌大酒店8703号房、8408号房、嘉定镇迎宾大道城南茶艺馆三楼其租住的房间内,分别7次容留陈某、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6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至4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其原信丰县糖厂家中,分别3次容留肖某、王某某、陈某、黄某等人吸食冰毒。
7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至4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信丰县嘉定镇桃江龙城22栋1单元1801室家中,分别3次容留肖某、曾某、吕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家中吸食冰毒。
8被告人王志新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城南茶艺馆四楼402室其租住处,容留刘某、陈某、王某、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贩卖毒品多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黄某、邹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多次或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世强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梅某、刘某某、陈某某、邹某某、邓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王某某现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46张。
3.扣押的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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