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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狄某某、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街道**街**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成武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狄某某、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狄某某因被焦某某驾驶的鲁******号“本田奥德赛”汽车溅至身上泥水,遂伺机对其报复,后纠集被告人吴某某至成武县**街道**村被害人焦某某家门口处,将其停在该处的鲁******号“本田奥德赛”汽车的车玻璃及车内摄像头砸坏。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6141元。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狄某某、吴某某至成武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锤子一把;2.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3.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狄某某、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狄某某、吴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街**号**号,被告人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路**号**号,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虞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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