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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王某某抢劫案)_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241979********,蒙古族,小学文化,系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日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某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商定去澳门赌场抢劫,经由珠海拱北口岸去澳门寻找作案赌场。同年9月4日,吕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购买作案工具胶带后到达澳门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娱乐场,分别寻找作案目标。次日3时许,吕某某三人尾随离开赌场的被害人史某某(男,68岁)至其入住的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9081房间门口处,吕某某将打开房门的史某某推入房间,又把史某某按倒在地上,王某某用手捂住史某某嘴部,周某某反锁房门后用胶带将史某某手脚反绑在椅子上,吕某某在室内找来毛巾沾湿后将史某某的嘴堵上。三人又用胶带将同住该房间内的被害人胡某某(女,39岁)捆绑在客厅椅子上,周某某将史某某身上38,000元筹码(折算人民币33,128.4元)、港币1,600元(折算人民币1,394.88元)、劳力士手表拿走,王某某将胡某某房间钱包内人民币50元拿走,三人逃离现场。赃款被挥霍,劳力士手表灭失。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在天津市静海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史某某、胡某某来往港澳通行证吕某某等三人出入境记录查询张某某微信转账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刑侦[2019]1868号通知书、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室办公室警务联络部警联部[2019]209号复函、澳门司法警察局指纹鉴定室物证提取记录、澳门居民身份证及出入境资料之申请表、出入境记录查询报表、威尼斯人娱乐场台面赌博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澳门司法警察局刑事技术厅BIO2018-225、BIO2018-225A号鉴定报告;

6.澳门司法警察局现场勘验照片、吕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澳门威尼斯人度假酒店监控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吕某某、王某某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民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讷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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