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王某某赌博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24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3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6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6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彭水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商量达成邀约人去卢某某家赌“干子宝”的口头协议,由吕某某邀约人员,卢某某提供场所。当天晚上8点左右,吕某某打电话邀约邬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到卢某某屋头赌“干子宝”,参赌的人员每人交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元“茶钱”,共抽取了1500元茶钱,吕某某分得了500元。

2020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邀约朱某甲、朱某乙、邬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卢某某的家中赌博,本场共抽取了1800元茶钱,吕某某分得了1000元。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赚点钱,于是达成组织人赌博的口头合伙协议,由王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吕某某邀约赌博人员,并当面商量了组织赌博的地点、利益平分、安排望风等具体问题。当天晚上9点左右,吕某某通过打电话邀约邬某某、朱某甲、陈某甲等人到王某某家以“干子宝”的方式赌博,由吕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收取“茶钱”,本场共抽取“茶钱”2000元,两人平分。

2020年2月13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通过打电话邀约邬某某、朱某乙、陈某甲、朱某甲等人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以“干子宝”的方式赌博,由吕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收取“茶钱”,本场共抽取“茶钱”2600元,两人平分。

 2020年2月14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通过打电话邀约邬某某、喻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以“干子宝”的方式赌博,由吕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收取“茶钱”,本场共抽取“茶钱”2000元,两人平分。

2020年2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电话邀约了卢某某、朱某乙、邬某某等人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以“干子宝”的方式赌博,由吕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收取“茶钱”,本场共抽取“茶钱”2400元,两人平分。

2020年2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通过打电话邀约李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以“干子宝”的方式赌博,由吕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收取“茶钱”,本场共抽取“茶钱”2000元,两人平分。

 2020年2月19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通过打电话邀约邬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喻某某、陈某甲等人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以“干子宝”的方式赌博,由吕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收取“茶钱”,本场共抽取“茶钱”1800元,两人平分。

2020年2月20日左右,由陈某乙(另案处理)提供赌博场所,被告人吕某某电话邀约邬男女、赵某某、喻某某、朱某甲等人到陈某乙家赌博,本场共抽取了1700元茶钱,吕某某分得了70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彭水县棣棠乡黄泥村1组其家中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彭水县棣棠乡黄泥村5组其家中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办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朱某乙、冉某某、王某某、邬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吕某某、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 彭贤高

                                    2020831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