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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班某某涉嫌赌博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县**镇**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乡**村,群众。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乡**村,群众。2009年9月21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2月1日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一村一家老院东西屋各购置一台电动麻将机,并聚集了被告人班某某及高某某等多人撸麻雀。2月中旬,被告人班某某向吕某某提议以裹宝的形式组织赌博,按所赢钱数百分之十的比例抽水,抽水所得由二人平分,被告人吕某某同意后,二人即组织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关某某、张某甲、关某、杨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等人以裹宝、推牌九等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因害怕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吕某某、班某某将赌博地点转移到另一家,赌博时间持续二十余天,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赌博所用电动麻将机、麻将牌等物证;

丰南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高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吕某某、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吕某某辨认赌博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累计四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班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春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班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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