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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保定市**工程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9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8********,汉族,中专文化,保定市**工程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9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工程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20年9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1时许,赵某某伙同田某某、吕某某在涿州市双塔区北寺口街电线杆上使用压力钳、脚扣等工具盗窃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约107米,经涿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849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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