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户籍在安徽省郎溪县**乡**街**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5********,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户籍在河南省鹿邑县**乡**村**楼,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户籍在河南省淮阳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本市松江区洞泾镇阮家楼处河道自然水域内,共同使用电瓶、逆变器、电网兜等工具在河道内进行电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1.16公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涉案渔获物已被放生。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作业的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和上海**鱼种场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办案说明、上海市松江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渔获物清点具体数量及市场参考价值,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使用的涉案电捕鱼工具外观情况、电捕渔获物的数量和价值。
3.书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涉案的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
4.证人证言及书证: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摄影件、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上海市松江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水域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水域属于本市内陆自然水域,案发期间处于禁渔期,2020年本市松江区洞泾镇已对禁渔期规定进行宣传。
5.书证:上海**鱼种场出具的《增殖放流工作备案》,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6.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经事先预谋共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皓翔
检察官助理温雅璐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路**号,联系方式:1595626****;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室,联系方式:1871786****;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弄**号**室,联系方式:1862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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