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3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城**村**栋**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被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冲**号)。被告人缪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4年11月11日被该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8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7********,汉族,初中文化,在**物流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岐**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建华,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苑**幢**室。被告人沈建华曾因赌博,于2002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03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04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沈建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1995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赌博于1996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于2017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小区**胡同**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缪某某、陆某某、沈建华、吴某某、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吕某某、缪某某、陆某某、沈建华、吴某某、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六名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吕某某、缪某某、陆某某、沈建华、吴某某、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陆某某(已判决)和朱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纠集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决)和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牛牛赌局牟利。其中,陆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系赌局组织者;张某甲和赵某甲负责在赌场中抽庄风;冯某某负责寻找场地并安排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等人接送赌客、在赌场外望风;另外,陆某某和周某某还纠集被告人缪某某在赌场内望风,纠集被告人沈建华、吕某某在赌局内放水钱。该赌局先后在江阴市**街道**村**路北面的葡萄园、江阴市**街道**村**庄**号、江阴市**街道**村**庄**号、江阴市**街道**村**村**号等地,组织赵某乙、沈建华等赌客以牛牛形式赌博7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吕某某参与3场,共放水人民币6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缪某某参与7场,其个人非法获利2100元;被告人陆某某参与2场,其个人非法获利700元;被告人沈建华参与4场,共放水人民币9.5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900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3场,其个人非法获利1100元。
2020年4月期间,陆某某、赵某乙经事先合谋,纠集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开设二八杠赌局牟利。其中,陆某某、赵某乙系赌局组织者;张某甲负责在赌场中抽庄风;冯某某负责寻找场地并安排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邱某某等人帮赌场接送赌客、在赌场外望风。该赌局先后在江阴市**街道**村**路北面的葡萄园、江阴市**街道**村**庄**号、江阴市**街道**村**庄**号、江阴市**街道**村**村**号等地,组织缪某某、周某某等赌客以二八杠形式赌博6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陆某某参与2场,其个人非法获利800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2场,其个人非法获利700元;被告人邱某某参与5场,其个人非法获利1900元。
被告人吕某某、陆某某、吴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缪某某、沈建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麻将筒子牌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赵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缪某某、陆某某、沈建华、吴某某、邱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缪某某、陆某某、吴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缪某某、陆某某、沈建华、吴某某、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缪某某、陆某某、沈建华、吴某某、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沈建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陆某某、吴某某、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缪某某、陆某某、吴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苗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被告人缪某某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被告人陆某某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岐**号;被告人沈建华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苑**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市**小区**胡同**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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