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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林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家住吉安市青原区**街道**社区**自然村**栋。2015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院批准逮捕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老罗”,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家住吉安市青原区**街道大桥东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事先从他处购买了毒品K粉放在身上。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出资办理入住的青原区华士顿酒店202房容留了罗某某以鼻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K粉。

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其本人的车牌为赣D76E70的小轿车搭载吕某某、刘希琪(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至吉州区庐陵生态园附近辅道上。停车后,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了吕某某、刘某某在车上以鼻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K粉。

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携带毒品K粉在青原区丽枫酒店同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万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某某等人吸食完毒品K粉后,又邀请王某某、万某某、刘某某到被告人吕某某出资办理入住的青原区悦豪国际水都宾馆607房间玩。当晚在该房间内,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了王某某以鼻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K粉。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对吕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成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五人尿液中均含有氯胺酮成分。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词;3.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K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昌兴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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